旅行社备案与分社和服务网点的设立

2015-11-26 组团行
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门市部、营业部)、备案管理事项

来源:江宁区旅游局   网址:http://www.jnyo.com   微博:@江宁区旅游局  微信:jntour

 

   1、从201291日起,各区旅游局接受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的设立备案,并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2、旅行社分社的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分公司等字样构成,旅行社服务网点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门市部(或营业部)三部分构成。 
  3、《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编号样式为L—BJ00001-NJGL-FS001(以南京市鼓楼区设立的1号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为例);《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样式为L-JS01001-NJGL-FWWD0001(以南京市鼓楼区设立的1号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为例)。  
  4、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5、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6、旅行社设立的分社不得再设立服务网点,服务网点不得再设立服务网点。 
  72012831前,所有南京市域范围内的旅行社服务网点(含原已备案的旅行社服务网点)均已按照《关于加强南京地区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营业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填写《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由市局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备案并领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一律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设立社进行查处。 
  8201291日期,各区旅游局开始受理外地旅行社在南京开设分社(分公司)的备案。分社(分公司)在完成在工商登记后,填写《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并凭以下材料完成备案,领取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分社的《营业执照》; 
 (3)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经理的劳动合同。 
 (4)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总社所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增存质量保证金协议原件)。 
 (5)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准备好后前往所在区旅游局备案,领取备案登记证明。 
  未在南京市各区旅游主管部门进行旅行社分社(分公司)备案而开展经营业务的旅行社分社(分公司)及开展旅游宣传、咨询以外的业务的外地旅行社驻宁办事处,我委将联合工商部门,根据《旅行社条例》进行查处。 
  9、外地在南京市开设分社(分公司)的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应增存为(经营国内及入境接待的分社(分公司)增存5万;经营出境旅游的分社增存30万;经营出境旅游、国内及入境接待的分社(分公司)增存35万),。 
  10、各区旅游局要按规定完成备案登记的外地旅行社分社(分公司)、南京市旅行社的服务网点颁发统一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分社(分公司)及服务网点在经营中要在店堂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明。不按要求悬挂的,将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设立社进行查处。 
  11、旅行社与外地办事处开展咨询、宣传活动以外的业务往来的或与未进行备案的本地旅行社服务网点开展业务往来的,将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对其对其进行查处。 
   
服务网点备案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地区旅行社门服务网点(门市部、营业部)(以下简称服务网点)的日常经营,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按照江苏省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具体要求,结合南京市实际,特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南京地区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营业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定义 
  旅行社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旅行社设立的服务网点不得再设立服务网点。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二、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名称格式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名称格式统一为:旅行社名称+地名+门市部(营业部),地名一般为区县、路、街道等名称。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 
  (一)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二)服务网点要有健全并符合《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网点管理制度。 
  (三)服务网点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经营性用房,租赁房屋要有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四)服务网点要有直线电话、传真、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具备与设立社联网的条件; 
  (五)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必须为设立社的工作人员,设立社必须与服务网点工作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符合劳动部门规定的劳动合同。 
  四、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备案 
  旅行社根据旅游业务发展的需要,可申请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前往各区旅游局进行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备案。 
设立服务网点备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填写《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

  (三)提供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服务网点经理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开设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社保证书》

  (四)准予备案的,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必须与《营业执照》一并悬挂在服务网点的显著位置。 
  备案时需提供《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服务网点工作人员与设立社签订的符合劳动部门规定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服务网点经营地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开设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社保证书》、设立社服务网点管理制度。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准备好后前往所在区旅游局备案,领取备案登记证明。

五、旅行社服务网点的管理 
  (一)服务网点的性质 
  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备法人资格,只能以设立分社的名义从事《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二)服务网点的四统一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三)服务网点的服务范围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并以设立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得以服务网点的名义制作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不得为设立社以外的旅行社招徕游客。 
  (四)服务网点工作人员 
  设立社必须与服务网点工作人员签订符合劳动部门规定的劳动合同,对服务网点工作人员统一建立档案。服务网点不得设置计调、导游、领队岗位。 
  (五)服务网点的财务管理 
  旅行社服务网点由设立社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服务网点不得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旅行社对所属服务网点使用的发票、收据、印章等进行统一管理,服务网点使用设立社统一的税务发票和收据。 
  六、设立社对服务网点承担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的名义从事《旅行社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一)《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服务网点和旅行社分社(分公司)备案程序

1、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规定时间内将备案材料送往所在区县旅游主管部门

3、区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材料

4、受理

5、现场检查

6、审核和现场检查通过者颁发备案登记证明

7、未通过者区旅游主管部门指导整改,直至完成备案。(在未领取备案登记证明期间分社和服务网点不得营业,如营业者视为未备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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